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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颁布

时间:2013-05-09     文章来源:南京科技广场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南京市实际,南京市科委于2013年4月颁发了《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违规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引导,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管理、明确职责、公正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市科委建立与完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和项目库,实现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及统计信息、数据资源的共享。市科委监察室全过程参与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委批准立项的项目,主要包括:应用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项目、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科技公共平台建设项目、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项目等由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指令性项目以及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经市科委批准立项的指导性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科委是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
    (二)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终止;
    (三)按项目合同确定的额度划拨经费;
    (四)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重点项目的监理或检查;
    (五)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六)组织项目的验收。
    第六条 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归口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协助市科委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
    (二)匹配项目约定的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三)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助市科委进行重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理或检查,推进项目的实施;
    (四)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验收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
    (一)按要求落实自筹经费;
    (二)组织项目的实施,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三)接受市科委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真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
    (四)接受市科委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的项目监理或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组织知识产权和技术保密管理;
    (七)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项目立项基本程序为: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项目申报、评审或论证、审议和签订合同五个基本步骤。
    第九条申报指南由项目主管业务处室(以下简称“主管处室”)拟定,综合计划管理处室(以下简称“计划处室”)牵头审核,汇总后报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条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发展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围绕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
    (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申报指南对承担单位法人资格、从事行业等方面的要求;
    (二)具有项目相关领域的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经济能力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信誉。
    第十二条 项目按申请单位的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和推荐;项目由市科委主管处室受理或委托有关管理机构受理。
    第十三条 市科委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方可进入项目立项评审或论证。
    第十四条 项目采用专家评审或综合评议等方式立项。对公开发布指南征集的竞争性项目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对政策兑现、奖励、后补助、指导性计划等形式的项目采取综合评议方式;对符合招标条件的,可采用招标方式立项,并按照《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的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市科委主管处室负责对当年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组;
    (二)市科委计划处室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织评审,专家选取应遵循回避原则;如主管处室认为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项目评审要求,可填写《新增评审专家审批单》,说明原因并报分管主任审批后交计划处室纳入专家库统一安排。
    (三)市科委主管处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建议项目数应包含不低于20%的备选项目),并会计划处室提出立项综合议案;
    (四)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立项综合议案。
    第十六条 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的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市科委主管处室负责组织项目评议,提出项目推荐意见;
    (二)市科委计划处室统筹提出项目立项综合议案;
    (三)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立项综合议案。
    第十七条 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计划处室负责完成报批、会签等程序,正式下达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批复,并对外公布立项情况;主管处室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市财政经费拨款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除重点项目以外的项目为一般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委主管处室负责。重点项目由计划处室负责组织监理。一般项目由市科委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实行监理制度,市科委委托中介机构监督、检查承担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监理的结果作为项目分批拨款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市科委。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在研项目如不能按项目合同书进度完成,需要延期或者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研究内容、经济技术指标等确需进行部分调整的,应先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市科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合同书执行、挪用财政资助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依据项目监理或检查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或被挪用的市级财政资助经费应按原拨款渠道退回。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市科委计划处室和监察室应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重大项目每年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审计。
    第二十五条 市科委年初对应结未结项目进行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由主管处室核实有关情况后,会计划处室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主管处室应根据项目检查和统计情况,编印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或年度报告,并对执行绩效进行重点分析。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到期后,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报市科委或受市科委委托的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申请验收。
    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重点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四)相关附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等)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委主管处室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重点项目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从市科委专家库中选择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为5—7名;特殊项目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验收专家组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市科委认可并做出验收结论。
    (二)一般项目采取会议验收、通信验收或结题报告的方式,提出项目验收意见,也可委托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完成人员和协作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延期验收”、“未通过验收”。
    第三十三条 对按期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的项目,视为通过验收;对验收文件、材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项目,视为延期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未通过验收:
    (一)未按项目合同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三十四条 延期验收的项目应进行整改,整改期三个月内可申请再次验收,过期视为未通过验收。
    第三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项目结余的财政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拨款渠道退回。
    第三十六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市科委颁发《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通过     验收后的15天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并提供验收证书的电子文档。
    第三十七条 市科委主管处室在项目通过验收后,将《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和电子文档以及项目材料一套交由计划处室存档,作为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其中重点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三十八条 计划处室负责对验收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监察室必要时可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计划处室每年对计划项目验收完成情况进行汇总。
    第三十九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于无故逾期未办理验收手续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市科委两年内不受理其各类计划项目,同时将有关情况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市科委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违反约定、未能完成委托协议的相关事项或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市科委可终止委托或取消其受托资格,视情况追回相关委托费用。
    第四十二条 专家在评审(议)中涉及泄密等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视情暂停或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科委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况相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6]263号)废止。在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