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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1-11     文章来源:国家政策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国大学科技园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87号)的要求,科技部和教育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价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价指导意见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价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建立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国家大学科技园综合性科技创新平台的优势,提高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要求,科技部、教育部组织制定了《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价指导意见》,用于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绩效评价。

  二、评价目的

  1.全面评价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工作绩效,加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及分类指导,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健康、快速发展。

  2.积极引导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增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3.客观反映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办园成效,为政府部门、高等学校和地方政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提供依据。

  三、评价原则

  1.导向性原则。评价指导意见立足国家战略要求,围绕产学研结合创新的基本目标,以发展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发展绩效为导向。

  2.可操作性原则。评价指导意见类别设置合理、评价指标内涵清晰、便于判断,有关数据易于采集,且符合国家统计指标。

  3.客观公正原则。评价指导意见考虑到各园区条件或规模的差异性,以加强分类评价,充分体现客观、公正、鼓励发展的战略意图。

  4.动态调整原则。评价指导意见随着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和完善,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不同评价时段的差异。

  四、评价工作的组织

  1.科技部、教育部作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评价工作,确定评价时间,聘请评价专家,审定专家组的评价意见,确定并公布评价结果。

  2.评价专家组根据两部的委托和要求,具体负责评价工作。收集、核实有关评价信息,听取评价对象的报告并答辩,进行现场考察,在认真评议的基础上,向两部提交评估意见。

  3.具体的评价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基础条件复核评价,根据各国家大学科技园上报的有关评价资料和数据,复核其是否具备《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基本条件;第二阶段为发展绩效评价,对通过复核评价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发展绩效评价。

  4.被评价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如实上报有关评价资料和数据,向专家组现场汇报,接受专家组的现场考察和质询,配合专家组的工作。

  5.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接受两部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

  6。依托高校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督促、协助大学科技园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评价过程的顺利进行。

  五、评价结果及发布

  两部综合考虑专家组的评价意见,审核并确定大学科技园的评价结论,发布评价结果。

  1.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即A、BCDA为优秀,B为良好,C为整改,D为摘牌。

  2.第一阶段的基础条件复核评价是决定大学科技园是否参加绩效评价的前提,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基础条件复核评价不合格的大学科技园,评价结果等级为D。两部根据复核评价结果,发文公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参加第二阶段发展绩效评价的大学科技园名单。

  3.第二阶段发展绩效评价是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办园绩效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A、BC。两部根据两个阶段的评价结果,发文公布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价结果。

  4.两部根据评价结果,将对评价结果为A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在有关国家科技计划中给予支持;对评价结果为C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责成其对评价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对评价结果为D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予以摘牌。

  5.鉴于各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发展中存在的客观差异,鼓励不同的发展模式与特色,根据一级指标的单项评价结果,发布单项评价结果为A的大学科技园名单。

 

一、指标解释




  (一)园区服务与运营

  园区服务与运营:主要从国家大学科技园园区的创业服务体系和园区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系等方面来衡量园区具各的创新创业条件。

  l、创业公共服务体系:为入园企业提供工商、税务、金融、信息、咨询、市场推广、人才交流与培训、物业、投融资(包括孵化基金、种子基金、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等服务。

  2、技术服务与转移体系:为园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撑的专业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为提高园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园区在技术转移服务方面具有的条件和采取的相关措施。

  3、股权结构与运营管理: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运营机构是否具备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否具备保证园区健康快速发展的决策机制;运营机构的运营和管理能力包括: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应具备的各项职能能否有效行使,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基础管理文档是否完备,业务流程是否合理,管理控制手段是否有效,依托学校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是否顺畅有效等。

  4、服务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上年度,运营机构用于服务企业的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反映运营机构在服务方面的现金投入。服务支出包括直接从事园区服务的人员费用、场地费用、办公费用和其他服务型支出。该指标综合反映了运营机构的服务能力。

  (二)创新绩效

  创新绩效:衡量国家大学科技园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在创新成果孵化与培育方面的绩效。

  5、园区企业平均新增自主知识产权数:用园区企业在考核周期内新增的自主知识产权总数除以园区企业总数(上年度末数据)。园区企业包括在孵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不包括行政隶属于依托高校的机构产生的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园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的知识产权,以及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拥有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新药等。

  6、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所占的比例:截至上年度末,园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比例。

  7、园区企业研发经费总投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上年度,园区企业研究经费的总投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该指标反映了园区企业对研发和技术创新的重视程度以及园区的研发创新强度。其中,总收入包括企业技术收入和产品销售收入。

  (三)成果转化能力

  科技成果转化:该指标衡量国家大学科技园作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绩效。

  8、转化高校科技成果数:考核周期内,以技术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为依据,高校(任何高校)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经园区转化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形成新产业的数量。科技成果包括高校本身、校内机构、高校在册师生的技术成果。这一指标反映了大学科技园推动成果转化的数量成果。

  9、园区依托高校科技成果创办的企业数:截至上年度末,园区内依托高校科技成果创办的企业总数,能直接反映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情况。

  10、园区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联动:园区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之间是否在机构、人员、制度等方面存在有利于成果转化的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与合作。

  (四)孵化绩效

  孵化绩效:衡量国家大学科技园作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摇篮,在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方面的绩效。

  11、在孵企业数:本年度内符合科技部、教育部制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在孵企业条件的企业总数。反映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的数量成果。

  12、年度毕业率: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数的比率,反映孵化器在入孵企业选择、在孵企业培育方面的工作效率。(毕业企业数:经大学科技园孵化3年后,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的企业数。包括仍留在园区内的企业和迁出园区的企业。不包括入园时就不符合在孵企业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13、在孵企业获得的平均融资额:考核周期内,园区在孵企业所获融资总额与在孵企业数的比值。反映了在孵企业获得各种资金(包括风险投资、银行贷款、产业化基金等)的能力。

  (五)人才培养与集聚

  人才培养与集聚:衡量国家大学科技园作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集聚基地,在人才培养与集聚方面取得的绩效。

  14、高校学生进入科技园实习/实践人天数:上年度,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进入园区进行实习或实践的人天数。

  15、园区学生创业企业数:截至上年度末,园区内由在校或毕业未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独自创办的或团队合作创办的具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数量。学生创业企业应具各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应在依托单位内;2)企业创办人为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3)企业创办人或团队所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4)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5)企业一般应为科技型企业。

  l6、接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考核周期内,应届毕业本(专)科生、研究生首次就业与科技园内企业签订就业合同的人数。

  17、园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数:考核周期内,园区企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数量。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结果为标准。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可采取核心人才引进、团队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方式,也可采取岗位聘用、项目聘用和任职等方式。

  (六)社会贡献

  衡量国家大学科技园作为高校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渠道,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方面的绩效。

  18、对依托高校的贡献:在考核周期内,国家大学科技园对依托高校在资金、科研工作、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贡献。国家大学科技园与依托高校之间通过收益分配、合作研究、资源共享共建等方式,促进依托高校的学科与科研的发展。具体包括:园区企业与依托高校合作成立技术研发中心;园区企业与依托高校合作承担科技项目、共同获得各级各类科技奖励等。

  19、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主要考察在考核周期内,园区企业上缴税收总额,园区提供的就业岗位总数以及园区企业对区域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二、评价计分方法

  (一)定量指标的计分方法

  1、定量指标数据的采集。

  定量指标数据采用各大学科技园每年度上报(或申请认定报告中)的统计数据Xij。专家组现场考查时应对定量数据进行核实。

  2、定量指标值无量纲化。

  对二级指标数据作区间值化处理,即先求出该项指标在参与评估的大学科技园间的极差(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然后将各个大学科技园该项指标数值减去该项指标最小值之差,再与其极差值相比,即:
Yij= (Xij Ximin)/(XimaxXimin

  其中,i代表某项指标;j代表第j个大学科技园;Xij为第j个大学科技园的第i项指标数值,XimaxXimin分别为该指标在全部参评大学科技园中指标数值的最大值和最小值;Yij表示j大学科技园第i个指标的无量纲化数值得分。


  3.指标值百分化。设定同一批次评估中,某项指标最大值的得分为100分,最小值得分为50分,中位数得分为75分,则第j个大学科技园第i项指标的百分化数值得分Zij为:

①若YijYimid,则Zij=[(YijYimin/YimidYimin*25]+50

②若YijYimid,则Zij=[(YijYimid/YimaxYimid*25]+75

其中,YimaxYiminYimid分别为该指标在全部参评大学科技园中无量纲化数值得分的最大值、最小值和中位值。中位值即该指标排序居中的科技园的数值,若参评科技园数为偶数,则为居中两个科技园数值的平均值。
(二)定性指标的计分方法
1.定性指标定量化。
专家组主要通过大学科技园年度工作报告、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获得定性评估的依据。各定性指标分优良、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每个等级的赋值范围为:优良(100-90)、较好(85-75)、一般(70-60)、较差(55-45)。
2.专家打分方法
专家首先根据各定性指标不同等级的描述,根据所获得的实际资料,通过集体评议决定指标的等级。在此基础上,各位专家在所确定等级的赋值范围内进行打分,然后对所有专家的打分进行算术平均,得到定性指标的定量化分值。
三、综合评价得分
综合评价得分:大学科技园每个一级指标的得分为其所属二级指标的加权平均值,大学科技园总得分为所有一级指标得分的加权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