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科技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南京财大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京财大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
南京财大科技园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南京财大科技园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南京财经大学科技园是依托南京市政府、鼓楼区政府模范马路创新街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和南京财经大学的人才和学科优势,立足现代服务业的产业定位,围绕商务服务业、金融产品研发、文化创意与动漫设计、食品安全与粮油品质控制以及中介咨询与高端培训等领域的发展与方向,打造现代服务业产品研发基地、企业孵化基地及人才培训与集聚基地。
第四条 南京财大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以南京财经大学福建路校区科技楼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将鼓楼区密集的智力资源转化为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通过孵化创业和规模化生产经营,向全市、全省以及全国辐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 南京财大科技园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第六条 南京财大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 管理主体和企业秩序
第七条 南京财经大学是南财大科技园投资与建设主体。南京财经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科技园市场运作的主体,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园区内科技、经济发展规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园区的安全生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园区的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管理设在园区的企业及分支机构;
(六)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南京财大科技园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
第九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在南京财大科技园区兴办符合园区重点发展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
经依法认定的南京财大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南京市及鼓楼区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 南京财大科技园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或者联合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科研选题与企业技术创新相结合。 鼓励相关企业为在校生提供科研、实习条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可以离岗或者兼职在南京财大科技园区创新、创业。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学生可以在南京财大科技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二条 南京财大科技园区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中介服务。
境内外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可以依法在南京财大科技园区开展业务。符合执业资格条件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南京财大科技园区依法设立各类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通过行业组织实行自律,并接受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四条 南京财大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南京财大科技园区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南京财大科技园区保护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网络信息经营者对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营利;
(二)利用网络公开发布或者改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三)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在南京财大科技园区生产、复制、销售盗版的软件和电子出版物。禁止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使用盗版的软件和电子出版物。
第十七条 南京财大科技园区的企业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企业和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合同。
企业员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对与本企业或者原所在企业有关的商业秘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竞业限制合同。竞业限制条款或者竞业限制合同应当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最长不得超过3年。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后,竞业限制条款或者竞业限制合同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在离开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的业务。
第四章 规划和环境建设
第二十条 南京财大科技园区的规划和建设按照南京市城市市总体规划,根据南京财大科技园区的发展需要和各园的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南京财大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南京财大科技园禁止任何污染环境以及其他有碍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和机构入驻。南京财大科技园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南京财大科技园区总体规划,由南京财经大学科技园依法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 南京财大科技园区的企业信息化建设应当符合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适应科技创新和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实现有线电视网、电信网、计算机网的融合,建设高速、宽带多媒体信息传输网络。
南京财大科技园区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应当建立和推行信息化标准和信息化指标体系,维护信息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责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章以下各条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实施本条例需要制定规章或者其他具体办法的,南京财大科技园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